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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10月1日,《潍坊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对燃放管理工作机制、禁放地点、禁放时段、燃放要求、销售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随着《条例》的实施,2019年春节期间,“窗外鞭炮声明显少了,耳朵清净了、空气变好了、幸福感提升了……”成为市民的普遍共识。

  李先生是负责高新区东方路沿线环境卫生的一名环卫工人,接受记者采访时他说道,“按照以往风俗,企业单位、沿街店铺恢复营业都要燃放烟花爆竹庆祝。从农历初六到农历十五,每天反复清理鞭炮垃圾,是我们环卫工人最累的时间。今年‘各家各户’遵守《条例》,不再燃放烟花爆竹,街道整洁了,我们也能真正过年休息几天了。”

  在市民对于禁燃烟花爆竹纷纷点赞的同时,也仍有部分市民因为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吃了“罚单”。记者从市公安局获悉,春节以来,全市公安机关共出动警力1.3万余人次,查处违规燃放烟花爆竹348起、处罚357人,其中2月11日查处314起321人,有效预防和减少了烟花爆竹燃放事故。

  在加大查处力度的同时,市公安局把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作为宣传重点,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贯彻《条例》“宣传周”活动,使广大群众充分了解和掌握禁放、限放区域及允许燃放时间,同时对前期查处的典型案例进行宣传曝光,以案说法,进一步提高群众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记者在走访中了解到,在公安机关查处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案件中,主要是违规者疏于对《条例》内容的了解,或者是存在侥幸心理。其中,2月9日,在东方路新某公寓门口,肖某为哄孩子玩耍,燃放烟花爆竹;2月10日,在创业街某小区沿街商铺,窦某、王某为庆祝店铺节后开业,违规燃放烟花爆竹;2月10日,在东方路某小区沿街商铺,王某为庆祝店铺节后开业,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对上述违反《条例》者,当地公安部门依法责令违法行为人停止燃放,并分别对其处以罚款200元的处罚。

  近年来,燃放烟花爆竹的危害正逐渐被市民们所熟知,一方面,燃放会产生大量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以及碳粒等颗粒物,严重污染环境影响市民健康。同时,由于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的火灾及安全事故等问题也十分突出。而越来越多的市民,已自觉加入到节庆期间不燃放烟花爆竹的文明行列中。同时,随着《条例》的实施,也为全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据市公安局民警介绍,根据《条例》规定,我市城区限制燃放区域包括:奎文区、潍城区、坊子区、寒亭区、高新区、综合保税区、经济开发区七个区。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除农历腊月二十三、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十五以及依法取得烟火燃放许可的重大节庆活动外,重大节庆活动需要举办焰火晚会或者焰火燃放活动的,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依法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违反《条例》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或者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潍坊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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