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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进行联合惩戒及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的管理规定,市安监局进一步明确工作责任、工作程序,制定出具体实施办法,确保这项工作尽快落到实处。 

  各县市区安监局、市属各开发区安监局和市安监局各科室、安监支队、应急中心负责信息采集,内容分因失信需要进行联合惩戒、纳入国家级“黑名单”管理、纳入省级“黑名单”管理和纳入市级“黑名单”管理的四类信息。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存在失信行为分成八个方面,对已纳入联合惩戒对象且存在某些行为的,分别纳入国家级、省级、市级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市安监局各科室、安监支队、应急中心将在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过程中搜集到的相关信息、事故查处结案后汇集的相关信息、行政许可及核查中汇集的信息以及各县市区安监局上报信息,进行核实、取证、汇总,准确记录基础信息和纳入理由,并做好相关证据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保全工作。对拟纳入失信联合惩戒或“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属于各县市区职责范围的,由各县市区安监局负责告知,属于市级职责范围的,由市安监局各科室、安监支队和应急中心负责告知。要按照“信息采集、信息确认、信息告知”程序后,确认是否纳入国家级、省级和市级“黑名单”管理及纳入理由,送交市安监局法规科。市安监局法规科汇总按规定程序上报信息、发布。对联合惩戒对象、纳入“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符合相关规定中关于“信息移出”规定的,由该生产经营单位于联合惩戒期满1个月前提出申请,经审核、确认,做出是否移出“黑名单”管理决定。按照监管职责分工,对纳入联合惩戒和“黑名单”管理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管,落实执法检查频次和约谈规定,发现有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要依法依规从重处罚,切实推动联合惩戒制度落地见效。 (潍坊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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