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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规范社会信用信息管理,保障信用主体合法权益,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征求意见稿)》日前发布,现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意见反馈截止到5月29日。 

  根据征求意见稿,信用主体有以下四种行为之一的,应当将其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四种行为包括: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的行为;拒不履行国防义务,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等。 

  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信用主体,征求意见稿对其的限制项目达到八条,包括:限制或者禁止进入相关市场和相关行业;限制相关任职资格,取消评先评优资格或者撤销既得荣誉;限制开展相关金融业务;限制享受相关公共政策;限制参与由财政资金安排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事业特许经营活动;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国有土地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限制高消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为保证惩戒措施到人,征求意见稿专门规定,严重失信主体是法人、其他组织的,在记录该单位严重失信信息时,应当标明对该严重失信行为负有责任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信息。有关部门依法对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采取相应的联合惩戒措施。(潍坊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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