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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24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公布了《潍坊市机动车驾驶人文明交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和建议。按照处罚轻重、责任大小程度,分为一般、较重、严重交通失信三类。有严重交通信用失信记录的个人,在职业准入和个人信贷等方面将受到限制。

  文明交通信用信息 由两部分内容构成

  《潍坊市机动车驾驶人文明交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适用于我市机动车驾驶人、机动车所有人、机动车管理人。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驾驶人员及外地市机动车驾驶人、所有人在潍坊市发生的交通失信行为,参照执行。

  行为人不满十八周岁有违反文明交通信用管理的行为不认定为交通失信。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文明交通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交通违法处罚及交通事故信息两部分构成。基本信息包括机动车驾驶人、所有人、管理人的姓名、住址、准驾车型、驾驶证号、初次领证、所属机动车号牌、注册登记时间等;交通违法处罚及交通事故信息包括机动车驾驶人、所有人、管理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政处罚信息及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履行法定义务等有关信息。

  目前,市交警支队公开向各有关单位和群众征求意见建议,期限为11月24日-29日。反馈电子邮箱为2643331416@qq.com,联系电话:0536-8533163。

  按处罚轻重、责任大小程度,分为一般、较重、严重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已经做出行政处罚及划定事故责任的机动车和驾驶人的交通违法信息、事故责任信息定期进行汇总,按照处罚轻重、责任大小程度,分为一般、较重、严重交通失信三类,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归集,定期报送至市发改委信用管理部门。

  以下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记录,构成一般失信文明交通信用信息: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故意遮挡机动车号牌的;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的;机动车所有人在汽车达到强制报废标准一年后仍没有办理注销登记的;运输企业所属营运机动车连续两个周期未参加安全技术检验车辆数量超过其总量20%的;长途客运车辆违反凌晨2时至5时禁行规定的驾驶人及车辆所属道路运输企业。

  以下交通违法行为或交通事故的处罚记录,构成较重失信文明交通信用信息: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的;因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驾驶证的;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牌照、行驶证、号牌、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校车标牌、驾驶证或使用其他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牌证的;公路客运、旅游客运、校车、危险品运输车、渣土车、出租车驾驶人一个记分周期内驾驶证记满12分的;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接送学生的;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两年的;驾驶人拒绝、妨碍公安交警、路政执法人员管理被治安处罚的。

  以下交通违法行为或交通事故的处罚记录,构成严重失信文明交通信用信息: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驾驶人及车辆所属道路运输企业;吸毒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人及车辆所属道路运输企业;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逃逸并构成犯罪的;出具虚假机动车安全检验报告的;被吊销驾驶证,五年、十年、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收到追偿通知书后,有能力履行却逾期不履行道路交通事故救助资金偿还义务的。

  文明交通信用信息披露应遵循统一规范格式,通过“信用潍坊”网站以信息公示、信息共享、信息查询等方式公开。

  市信用信息平台应当对授权查询信息被使用情况进行记录,记录应当包括被使用的时间、对象等信息,该记录自生成之日起保存五年。一般失信信用信息记录,有效期一年;较重失信信用信息记录,有效期三年;严重失信信用信息记录,有效期五年。文明交通信用信息在有效期内披露。有效期满后,转为信用档案,除司法机关执行公务需要查询外,不对外披露。

  实行失信联合惩戒 影响评优就业保险

  市文明办、公安、安监、教育、人社、城管、交通运输、银行、保险等部门和单位,在行政管理、资格资质认定、职业准入、个人信贷、车辆保险、评优评先时,应当实施信用承诺、信用核查、信用报告制度,对交通信用实行联动管理。

  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行业机构在评优评先时,应当经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查询或提供信用查询报告对参评对象进行信用审查,对具有严重交通信用失信记录的个人,取消评优评先资格。

  公务员、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时,实行交通信用审查制度,具有严重交通信用失信记录的,不得评定为优秀等次。

  公路客运、旅游客运、校车服务、公路货运及危险化学品运输、工程运输、出租车企业在招聘营运驾驶人时,应当按照规定,将文明交通与职业准入等挂钩,对有较重或严重交通失信的人,聘用的时候应当作为入职的重要衡量依据予以考虑。校车、工程运输车驾驶人有较重或严重交通失信记录的,由教育行政、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通报所在单位,建议予以内部处理、转岗或解除聘用。

  各有关部门应加强合作,将严重交通失信记录纳入潍坊市联合惩戒名单,作为银行在审批发放贷款时,评价个人信用状况和作出授信决策的重要参考,予以相应贷款限制。

  保险公司在承保机动车保险时,对机动车所有人有较重、严重交通失信记录的,依据相关规定,适当上浮保险费率。

  当事人可以提出异议,也可提前修复相应失信记录

  文明交通信用信息的提供遵循“谁主管、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当事人对被列入失信名单有异议的,由作出原处罚决定的单位进行核查,确认有误的及时予以更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认后,可提前修复相应失信记录:因运输企业所属营运机动车连续两个周期未参加安全技术检验车辆数量超过其总量20%,被认定为交通失信行为后,主动参加定期安全技术检验的;因营运机动车所有人在机动车达到强制报废标准一年后仍没有办理注销登记,被认定为交通失信行为后,主动办理注销登记的;主动全额履行偿还道路交通事故救助资金的。

  严重失信信用记录期满后自动修复。申请提前修复并撤销公示的,应符合下列条件:该严重失信行为不属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第十条所规定的四类严重失信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统一提前撤销公示的说明(加盖单位公章);自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公示期限不得短于六个月;国家、省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家信用主管部门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出台后,统一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经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原处罚被变更或撤销,已不属于交通失信情形的,应当予以修复。

  交通失信信息按照办法规定有效期满后,系统自动修复。有效期按自然年度方式计算执行。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电话、短信、邮件或信函等方式,及时将异议处理结果、信用修复结果等告知当事人。

  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将文明交通信用管理工作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考核。(潍坊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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