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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末,中央制定下发了《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其中提到,要制定实施细则,明确教育惩戒权。  

  如何更好地帮助教师接过惩戒权,保障学校教育管理职责的落实,从根本上实现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

  对此,您有什么观点和意见?

  潍坊市六位知名校长参与了这一话题的讨论。

  育人为本,严而有度

  潍坊四中校长 韩忠玉

  惩戒制度立法之后,我们每一个教育工作者将面临更大的挑战和责任,快速提升我们的教育管理水平势在必行。

  惩戒权的使用要合理合法,不可滥用。

  教师要真正明确一般惩戒、较重惩戒和严重惩戒的适用范围,学生的过错程度与受到的惩戒要合度,不要出现小错重罚、大错轻罚的不合理不合法现象。惩戒的是学生的错误,而非人格。近日,一则新闻上了热搜。某校有4名学生值日时没倒垃圾,查寝老师逼他们把垃圾吃掉,导致肚子疼去医院。教育需要惩戒权,但是,惩戒要合理,不可任性。惩戒权不可滥用,如果使用的频率过高,教育效果会大打折扣。如果教师不分青红皂白硬性地实施惩戒,不但起不到惩戒作用,还可能会让学生产生抵触心理。教师与警察不同,不是像警察一样抓出小偷,为了管理而去惩罚,而是需要用真情、用爱心去影响、去改变每一个学生的心灵。

  惩戒权的使用要从爱出发,严慈并举。

  教师实施惩戒之后要及时进行情感沟通和心理疏导,让学生真正认识到错误所在,体会到教师对自己的关爱,以此增强他们刻苦学习、健康成长的内动力,真正达到惩戒的目的。如果因手中有“权”,就简单粗暴地一味惩戒,势必会破坏师生间的和谐关系。

  我曾在“信心语谭”中写道:“信心教育并非不要批评,并非放弃惩戒,没有惩戒的教育,是不完美的教育,只有着眼于学生健康成长的严格要求,才是真正的爱学生,才是真正地对学生负责。”潍坊四中秉持“热爱学生、严格管理、严谨治学”的治学理念,从不回避在热爱学生、促进学生健康发展前提下的合理惩戒。本着热爱学生、尊重学生的原则实施惩戒,收到了良好效果。

  惩戒权的使用要关注差异,因人而宜。

  学生的年龄、个性、生长环境、身体状况等特点千差万别,不同的学生,即使是同样性质和程度的违纪,教师实施惩戒时也要考虑他们各自心理和生理的接受限度,“就轻不就重”,因人而宜,采取不同的处理方法,要严而有度,严而有格。只要能让学生认识错误、警戒将来,就算达到了惩戒的目的。

  以底线思维用好“戒尺”

  寒亭一中校长 孙太和

  中小学教师应如何对学生进行惩戒呢?我认为,可以运用底线思维,重新审视教育惩戒中的问题,对惩戒划出底线,从最坏处着眼,更科学有效地开展工作,以确保教育教学有序健康发展。

  一是法律底线。教育惩戒是必要的,不能违背《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教育法》等法律规定。侵犯学生隐私、严重损害学生人身自由、侮辱学生人格的惩戒都是违法惩戒,坚决不能实行。《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还不是法律,所以应从立法层面上进行顶层设计,为教育惩戒提供法律保障。

  二是发展底线。惩戒的根本出发点不能脱离“立德树人”。惩戒是手段,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接班人才是目的。因此鼓励有教育意义的惩戒。如让学生适当劳动。劳动的目的不在于惩罚,更重要的是让学生理解劳动的艰辛,尊重劳动,培养劳动意识。坚决禁止以惩戒名义剥夺学生受教育权利。

  三是教师尊严的底线。五莲女教师用课本抽打逃课学生被停职;四川仁寿某班主任批评学生在校内违规骑车载人,遭到该学生殴打;河南某县青年拦路打老教师,报复20年前老师对自己的不当惩戒……这些事件让我们更清晰地看到:教师尊严神圣不可侵犯,教师执教权力神圣不可侵犯!没有这一条底线,所有惩戒都是空谈。一个跪着的教师是教不出站着的学生的;一个不尊重教师,不尊重教育的民族也是没有前途的民族。

  教师惩戒权力有多大?应该划出一条底线来,对于惩戒要进一步细化,使之有法可依,既维护教师权威,又保障学生权利。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应该建立监督及救济机制,对教师惩戒权进行监督,及时受理学生关于惩戒的申诉,让教师惩戒更加规范。

  总之,作为基层教育工作者,我们应该“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充分运用底线思维,使用好惩戒手段,确保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落实惩戒权,要还给老师什么?

  奎文区樱园小学校长 季冠梅

  在古代的私塾,教书先生都会手持一把戒尺。

  何谓“戒尺”?戒是警戒、惩戒的意思,尺是尺度、标准。

  可以说,老师惩戒学生,如父母教训孩子一样,是天经地义的事情,出发点是学生的成长。

  那么,落实惩戒权,要还给教师什么?

  落实惩戒权,要还给老师职业的尊严。老师只是平凡的人。身为人师,他们的目的很简单,无非是把孩子教育好。但是现实情况却是,老师想全身心地教好孩子,而很多家长和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太强,动不动就向老师“兴师问罪”,导致老师想管也不敢管。所以,惩戒权的落实,首先要做的,是把职业尊严还给老师,把信任还给老师,让老师敢于放手去教,放手去管,教的有尊严,管的有底气。

  落实惩戒权,要还给老师管教的底气。赏识教育的确有益,但是也要看到其在现实中的局限性。有的学生自制力就是很差,而教师不可能只对一个学生负责。对这类孩子的无原则让步,势必造成学生的自私自利、胆大妄为、不守规矩。对孩子来说,这不是“爱”,而是“害”。没有惩戒和强制,教师也失去了维护教学秩序的重要手段,对于没有集体意识和纪律意识的学生,一定的教育惩戒是会让他们产生敬畏之心的。

  落实惩戒权,要还给老师因材施教的自由。每个学生都是一个独特的个体,在认知方式、行为习惯等方面各有不同。他们总会有犯错误的时候。因此,惩戒需要因人而宜,因事而宜,对于行为习惯良好、主动性强的学生来说,要以鼓励为主、惩戒为辅;对于习惯与自制力较差的学生,则更多的需要用惩戒去提醒、约束,让其真正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弥补自身的缺点与不足。这也是因材施教的要以所在。

  惩戒入法,这三件事要重视

  潍城区健康街小学校长 孙友山

  “惩戒入法”这件事,确实值得鼓掌。

  但鼓掌之后,还得冷静下来思考:戒尺回到了老师手里,究竟该怎么用好它?

  个人认为,有三件事首先要重视起来。

  惩戒的目的,要弄明白。

  惩戒,是为了让学生明辨是非,对自己的过失承担相应的责任,纠正错误言行。

  在实施惩戒的过程中,要时刻注意,惩戒绝不是目的,让孩子从内心深处认识到自己所犯的错误,做到“心悦诚服”,才是惩戒的价值所在。

  惩戒的用法,虚实结合。

  戒尺拿在手里,怎么用才合理?对学生错误言行进行相应惩处,帮助其纠正,固然是惩戒最显而易见、最直接的用途。

  然而千万别忘了,把惩戒作为一种规矩、一种底线立在那里,发挥好它的提醒、警示作用,更能体现惩戒的意义。

  惩戒的过程,需有指向。

  有人说,惩戒必须与激励相结合才有效。我不是很认同。惩戒与激励绑在一起,容易淡化效果。

  但有一点,在惩戒的过程中,给予学生一些正面的指引,倒是很值得肯定。

  学生在接受惩戒时,情绪多是沮丧、茫然甚至是抵触的,这个时候给他一些正面指引,让他清楚自己今后该往哪个方向去努力,往往能更好地在他(她)心里埋下正确言行的种子,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六个“注意”,一个也不能少

  昌邑市奎聚街道办事处奎聚小学 张军元

  教育惩戒虽然已经存在了几千年,但是人们对于如何具体实施对学生的惩戒并没有做全面而系统的讨论,这与教育惩戒的复杂性和其具有时代性的特点有关。至于如何实施,个人认为,必须要考虑到惩戒的艺术性、科学性、教育性、依法性。其中有几个关键要注意:

  一是要把握对学生惩戒的“度”。教师在惩戒时要根据学生所犯的错误采取恰当的措施:对学生利益侵害要小,心理上可以接受,而且还要受到良好的教育效果。一旦失去了“度”,教师将难以把握自己。

  二是要选择对学生惩戒的“场”。每个学生都有自尊心,都渴望得到别人的尊重,不分场合的惩戒学生,心理脆弱者会变自卑,桀骜不驯者会让教师下不来台。

  三是找准对学生惩戒的“时”。教育惩戒是讲究时机的,不在恰当的时机,惩戒达不到预期的效果。所以,惩戒的时机要尽量选择在学生充分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对惩戒心服口服的时候。

  四是要借助对学生惩戒的“力”。教师要善于和家长沟通,有效的借助家庭教育的力量,让家长理解教师为什么要惩戒自己的孩子,认同教师的惩戒方法,他们就会帮助教师来管理自己的孩子,这样就会形成家校教育合力。

  五是创新对学生惩戒的“法”。对不同学生犯同样的错误,同一个学生同样的错误,教师要采取不同的惩戒方式,重复会让学生变得麻木,效果会大打折扣。因此,教师要对惩戒方法不断地创新尝试,力求最佳。

  六是理清对学生惩戒的“界”。家校之间、教师之间、程序之间都要有边界意识,谁可以惩戒?什么错可以惩戒?惩戒遵循什么程序?是否触犯学生权利?都需细细界定,教育上的矛盾多是界限不清造成的。

  惩心与惩身

  安丘市东埠中学校长 徐军民

  这次《惩戒规则》的出台最大亮点就是明确了具体的惩戒措施,按照“一般惩戒”“较重惩戒”“严重惩戒”列举了不同的惩戒形式,如适当增加运动、教室内站立、面壁反省、暂停或限制学生参与特定活动、承担校内公共服务、隔离反省、责令家长陪读等等。

  这些惩戒措施都是教师在长期的教育实践中积累和总结形成的行之有效的办法,目的是让学生“长记性”,培养其规则意识,形成对制度的敬畏之心,引发学生对自己错误行为的自责与反省,促进其主动改变不良行为。

  但我们每一位教育者也要清醒地认识到:《惩戒规则》是对教师惩戒权的保护,并不是鼓励实施“惩戒”。“惩戒”只是教育的一种形式,不是教育的全部。“权利必须放在制度的笼子里”,同理,教师的“惩戒权”也应该放在一定的“笼子”里。我认为,这个“笼子”就是惩戒的出发点:是为“惩戒”而惩戒,还是为“改变”而惩戒。没有得到学生真心认可的惩戒那叫“惩罚”;得到学生认可并有良性改变,这才叫“惩戒”。惩戒的重点在“戒”而不“惩”,“惩戒”要遵循育人原则,否则就背离了惩戒的初衷。

  “惩戒”要有温度,那不是冷冰冰的制度和条例。同样是“面壁”,我认为基于学生认知行为良性改变的“面壁”就叫惩戒;但是基于教师个人随性的以惩罚为目的的“面壁”就是体罚。因此说,使用“惩戒”之先要首先考量这种教育方式要达到的效果,既然是教育的方式,那么这种教育方式就不能随意化。惩戒之前不妨先备备课,研究一下学生心理的承受度、预知教师使用“惩戒”手段的效果或者后果:是“救人”还是“罚人”;是“惩心”还是“惩身”。目的是让学生心悦诚服的接受“惩戒”,正面积极地改正错误!

  “惩戒”如贴在门上的“神”,它就像鲁迅的老师寿镜吾先生的戒尺,“有,但不常用”。教师要做到“手中有尺,眼中有光,心中有爱”,这样,“惩戒”才能发挥其作用,“育人”之法才会多元,教育之路才能越走越宽。

  编后记:

  严管,是为了厚爱。

  没有惩戒的教育,是缺钙的“软骨教育”。

  以立法形式保障教育惩戒权的行使,在给教育工作者带来底气的同时,也给学校、老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以上六位校长的观点,综合起来,有一个共同指向,那就是——教育惩戒,既需要“法度”,也需要“温度”。

  一阴一阳谓之道。只有把“法度”和“温度”有机结合,才能真正地为这把“戒尺”赋能。

  毕竟,惩戒的原点和终点都是教育。惩戒只是教育的手段。

  正如一个“武”字,一分为二,是为“止戈”。执“戈”固然重要,但执“戈”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有一天能够“止戈”。

  “戈”的价值,始自“执”,终于“止”。

  而教育惩戒权,就是这支“戈”。

  (来源:《潍坊教育》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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