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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在河北邯郸一家新建成的希望小学的爱心拍卖会上,一家单位将写有20万元的现金支票模型送到校领导手中。可校长还没来得及平复激动心情,就被事后拿到手的区区2000元浇了个透心凉。当他询问活动主办单位能否捐助学校20万元时,得到的答复是不可能。负责活动的演出公司则表示,20万元现金支票属于一个演出道具,不应该视为爱心捐款。

  (7月15日《南国都市报》)

  在一场爱心拍卖会现场,将写有20万元的现金支票模型送到希望小学校领导的手中,这无异于在大庭广众之下宣告向学校捐赠20万元。然而,这家单位竟辩称支票仅是演出道具,不应该视为爱心捐款。这种把献爱心当作儿戏的行为,是一种赤裸裸的欺骗公众的行径,应该受到道德谴责。

  爱心捐赠不是表演,需要实实在在拿出来“真金白银”。这家单位为了能在爱心拍卖会上“出风头”,吸引公众的眼球,更是为了宣传自身的社会形象,将20万元现金支票模型送到校领导手中,风头出尽后却玩起了过河拆桥的把戏,扔下区区2000元就想敷衍了事。

  “没有金刚钻,别揽瓷器活。”舍不得20万元,就别向全校师生许下美好的诺言。慈善企业出尔反尔,凉了民心不说,还让慈善蒙羞。

  这种“诺而不捐”的行径已经算不上新鲜事了,明星诈捐、直播捐款后收回现金等,都是如出一辙的“慈善秀”。

  针对慈善领域的骗捐诈捐行为,《慈善法》作出了明确规定:捐赠人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方式公开承诺捐赠的,或者捐赠财产用于特定活动并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捐赠人违反捐赠协议逾期未交付捐赠财产,慈善组织或者其他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捐赠人拒不交付的,慈善组织或者其他受赠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起诉。这条规定也被视为减少和防止“诺而不捐”行为的“尚方宝剑”。

  既然法律明令禁止,为何这些人依然我行我素?在笔者看来,或许是因为执法还没长出“牙齿”的缘故。仔细回想,我们何曾见过因为捐款使诈而被绳之以法的?

  慈善不是企业或个人为自己脸上贴金的舞台,更不能成为他们的道具,对于这些“慈善秀”,该给他们戴上“紧箍”了。唯有执法者做到“零容忍”,他们才能心生畏惧,不敢再把民众当“猴”耍。

  因此,邯郸相关部门该动身了,用法律武器打击诈捐企业,为那些还心怀鬼胎的企业敲响警钟。(李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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