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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非洲小朋友举牌送祝福或打广告的视频在网络火了。淘宝上报价150元至220元,商家自称爱心公益项目,“我们只拿30元,其他都给非洲宝宝了”。而事实上,出镜的小朋友们只得到零食或几元钱,拍摄视频的在非华人获取90元,淘宝商家再翻倍出售。对此,淘宝客服回应称,其“违反淘宝网的正常交易秩序等,将受到相应处罚”。

  (8月7日《北京青年报》)

  不得不说,这波“非洲小孩举牌”视频确有一定的新颖性和趣味性,表面上也很像一个“共赢”的创意。然而,“共赢”并不意味着合法合规。虽然有商家称这些创意属于“爱心举牌”,属于公益活动,但只要涉及对商品或服务的推荐或推广,就属于广告;只要在我国境内传播,就不能逾越法律红线。不能忽视的是,从最初的趣味视频,异化为牟利工具,若再抱持娱乐心态来看待这一切,已然不合适。

  若依照广告法相关条款来评判,“非洲小孩举牌”做广告这类视频已涉嫌违法。审视“非洲小孩举牌”视频,在广告用词上多有无视法律之处——《广告法》明确规定,不得使用“最高级”“最佳”等用语,不得含有淫秽、色情等内容,但在非洲小朋友“举牌”标语中,却屡屡出现“最佳”“非洲人都知道”等用语,有的甚至宣传疑似涉黄的直播间、微信号等,显然不合规矩。

  此外,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使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名义或者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反观这些披着“趣味视频”外衣的广告中,很多“非洲小朋友”属于未成年人,涉及的大部分商品和服务他们恐怕闻所未闻,更不可能使用过。如此缺乏代言能力的“代言人”,如此毫无公信力的推荐,更像是三无广告,与合法合规压根不沾边。

  有报道称,作为“代言人”的孩子拍视频的报酬仅仅是获得一点零食或几元钱,个中是否侵犯了孩子的合法权益,显然有待追问。我国早在1990年即已签署联合国《儿童权利保护公约》,声明履行该公约义务,侵占外国儿童的合法权益,显然也不合规矩。

  事实上,业内类似“非洲小孩举牌”的视频广告早已成为一种成熟门类——多被表述为“内容营销”或“爆点营销”,其共同点在于“内容即是广告本身”,通过“内容”激发起公众的兴趣点、积极性,从而实现“广告”在人际社交网络中的迅速传播。为了规避监管,这些广告往往借助偷换概念和诡辩逻辑,来体现创新性、独特性。以“非洲小孩举牌”为例,在时下人气高涨的自媒体社交环境下,只消稍微调整内容方向将其包装为“趣味短视频”,便能轻易绕开监管。作为平台、公众,则多将之作为新奇、调侃的素材下意识地转发,蔓延速度便越来越快。

  这波“非洲小孩举牌”视频的疯传,再次凸显自媒体违法投放广告泛滥的现状,也反映出监管力量在这一领域的薄弱乃至缺位。此事也警示监管部门,对自媒体违法广告的有效监管和净化,必须疾步快走、弯道超车。

  说句题外话,如今越来越多的国人走出国门,在国外环境中,与外国人相处既要不卑不亢,也须尊重他人。不要一面认为“发达国家的月亮比中国的圆”,另一面却歧视一些落后国家和地区,甚至恶搞、利用国外儿童。否则,便是素质低劣,真正是“丢人丢到国外了”。(李明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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