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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见义勇为者死亡,将一次性给予百万抚恤金;河南人外地见义勇为,也能享受家乡待遇……近日,《河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草案)》(审议修改稿)公布,并征求市民意见。河南这一新规亮点纷呈,其中最引人瞩目的,莫过于“因见义勇为死亡的颁发100万抚恤奖金”。(潍坊晚报10月16日A15版)

  其实,在河南出台政策重奖见义勇为人员之前,广州也已推出了类似的政策——根据《广州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实施办法》规定,市一级见义勇为奖励标准为1万元至100万元不等。此外,相关奖励有省级、市级和基金会三种,且各部分可以叠加,累计起来,在广州见义勇为最高可获230万元奖励。可以说,每当有地方加入这样的“百万元俱乐部”,人们的内心总如暖风拂过。

  由于行为的特殊性,见义勇为者直面的往往是突发紧急状况,囿于自身能力或经验的欠缺,最终往往会伤及自身,甚至会有生命危险。客观来说,这些“不能承受之重”往往不是见义勇为者自身过错所致,而是见义勇为行为本身或侵权人导致的结果。对此,理当由侵权人或受益人负起应尽之责,方才符合公平正义的起码要求。而在法律层面,已实施的《民法总则》也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然而,由于种种原因,这在现实中很难实现。为此,就需要政府层面出面,对见义勇为者兜底撑腰。

  可以说,这个向善向好的社会对见义勇为永远都是处于“饥渴状态”。但是,这种社会优质资源并不总是会自生自长,它在根本上离不开全社会的激励涵养。面对一件件不平事,相比于站在旁边对坏人指斥谴责,更应该做的,应该是去思考如何完善对好人的激励,如何通过制度力量为好人撑腰。人们总说,“不能让英雄流血又流泪”,这自然没错,但不让英雄流泪应该是一种底线标准,要想涵养起更丰沛的社会正气,还应该做到让英雄暖心。而要做大这一步,重奖见义勇为,量化奖励标准,必要且必须。

  不妨从另外一个角度比较一番:时下很多地方为发展所需可谓求贤若渴,为了招才引智,在房子、票子上的投入可谓相当舍得。在某种意义上,见义勇为的正义感不也是一种稀缺资源?何尝不需要重金激励?试想,一个风清气正、正义满满的社会氛围,本身不也是一种吸引力、向心力、凝聚力和发展原动力?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审议修改稿,不仅对因见义勇为而牺牲的人员有百万抚恤金,更分别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各种情形也给予了明确的补偿和奖励标准。这意味着,凡因见义勇为而受到伤害的人员,都可获得可预期的权益保障,这便保证了奖励的公平性、普惠性。换言之,这是一项兼顾“高标”与“底线”的仁义善政。

  除了奖励标准,见义勇为认定的人性化、可行性同样重要。若认定程序过于复杂、标准模糊,善政难免“打折”。不得不说,此次“河南版”见义勇为奖励新政,明确规定在外地见义勇为也能享受家乡待遇,绝对是一个令人欣喜的进步。但不容回避的是,有关见义勇为认定上的不确定性因素依然存在,比如好友间的见义勇为算不算?一些见义勇为事迹不够轰动,没有引起广泛的社会关注,是否会影响认定?这些疑点同时也是焦点,有待给出明确的交代。

  重奖见义勇为,更重要的是传递出一种价值导向,让公众认识到这个社会真正认可的是什么,从而逐渐形成更高的道德自觉。反之,连对英雄敬意的表达都抠门吝啬,怎会是正常?人们渴盼的安全感又如何照进现实?(李明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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