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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套上救生圈 他跳入江中救人,115日,一女子在广州猎德水闸附近落入珠江,正在附近执勤的保安员肖振华带上救生圈,毫不犹豫地跳入江中施救,与后来赶到的广州市公安局水上分局民警合力将该女子成功救起。记者昨日获悉,天河警方正为肖振华申报见义勇为称号,褒扬这种见义勇为的精神和行为。(《信息时报》2017-11-12

  见义勇为《汉语大词典》中解释为看到合乎正义的事便勇敢地去做。最早出现于《论语为政》“见义不为无勇也”。《宋史欧阳修传》中载有“天资刚劲,见义勇为,虽机阱在前,触发之,不顾,放逐流离,至于再三,气自若也”。由此可见,在我国古代,见义勇为一直是人们所追求的道德标准。

  当今社会,见义勇为指公民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或者抢险、救灾、救人的行为。

  115日下午,天汇广场负责安防工作的保安员肖振华,巡逻至天汇广场南广场,还没走到江边,便看到猎德水闸附近围着很多人。“有人跳江啦!”突然人群里传出呼叫声。肖振华火速冲向江边,发现一女子在江中半浮半沉。

  形势危急,肖振华拿起江边的救生设备救生圈往身上一套,就跳入江中,游向落水女子。他紧紧将其拉至身边并向上托举,用尽全力拖往珠江岸边。由于江边岸基太高,体力透支的肖振华无法将落水女子救上岸,他只好依靠着桥墩浮在水面等待警方救援。很快,水上分局东河道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将落水女子和肖振华一起救上岸,围观群众不禁鼓掌欢呼。经120医务人员检查,两人身体均无大碍。 天河警方对肖振华见义勇为的精神和行为给予了慰问和表扬。

  见义勇为应成为每个成年人的道德责任和义务,法律上根本没有法定义务救人这个概念,在周围的人或者朋友遭受生命财产安全时,法律没有规定你必须去抢救,救与不救纯粹属于道德问题,根本没有法律上的强制性。如果不救,法律不会给予处罚,更不违法。如果救了,那么属于见义勇为。肖振华江中救人的行为就是一种见义勇为的行动,我们每个人都应为他的行为称颂和点赞。

  然而,笔者认为,见义勇为是要建立在拥有解决问题的能力之上的,比如,有人落水,你不会游泳而去救是不明智的。如果一些人不识水性,法律是不能要求他下水施救,只能选择呼救、报警等其他方式。

  同时,对未成年人而言,应以保护自身安全为出发点,是否真的要“勇为”,必须看身体条件许不许可。比如说初中生、小学生遇到坏人坏事,就应该向警方报告,不要去和坏人硬拼,那是做无谓的牺牲;看到有人溺水了,不会游泳、水性不好的就不要下水去救了,应该尽快找大人帮忙或呼救,这样并不是不见义勇为。我们应该提倡小时候“智为”,长大了才能更好地“勇为”,实际上很多因见义勇为而伤残甚至死亡的个案中,如果当事人换一种处理方式,往往不用付出那么大的代价。小孩子对社会还不太了解,易受社会舆论的影响,如果我们的舆论倡导他们去做一些力所不及的事情的话,这样反而是一种误导,不利于孩子们的成长。(祝永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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