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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8日,记者从潍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近期将加强对学校的巡查力度,对教育乱收费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情节严重的予以曝光,并录入国家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为此,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就进一步加强全市教育收费规范工作发布提醒告诫。提醒学校、幼儿园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加强收费公示,要在收费窗口的醒目位置或门户网站、公众号、公示栏、明白纸等多种形式,公示所有收费项目和标准,未公示或公示内容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收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更新公示内容。

  我市严禁学校、幼儿园自立项目、擅自或变相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严禁收取与新生入学录取和学生转学挂钩的捐资赞助费、建校费、帮困基金等费用;严禁收取已明令取消的择校费、补课费、托管费、中小学午休住宿费、社会实践活动费等费用。

  同时,市市场监管局提醒各中小学校要严格按照《山东省中小学收费管理办法》(鲁发改成本[2020]648号)收费,加强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管理。严禁违反规定,违背家长和学生的意愿、强制服务并收取费用;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与提供的服务内容和数量相符,严禁只收费不服务或少服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应严格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原则确定;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应即时发生,即时收取,据实结算,多退少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不得与学费、住宿费一并收取。

  另外,市市场监管局还提醒大中专学校(含科研院所、各级党校等)要完善学费和住宿费的收费管理和收费公示制度;幼儿园收费要严格执行《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幼儿园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费发〔2015〕81号),确保幼儿教育收费政策落到实处;民办普通中小学校收费,要严格按照潍坊市《关于规范我市中等及以下学历教育民办学校收费行为的通知》(潍发改物价〔2019〕201号)、山东省《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19〕518号)、《山东省中小学收费管理办法》(鲁发改成本〔2020〕648号)的规定执行,严禁自立项目收取费用。(潍坊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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